1、化學成分合金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/T15114-1994的規定。
2、力學性能
①當采用鑄造模具試樣檢驗時,其力學性能應符合GB/T15114-1994規定
②當采用鑄造模具本體檢驗時,其指定部位切取試樣的力學性能不得低于單鑄試樣的75%,若有特殊要求,可由供需雙方商定。
3、鑄造模具尺寸
①鑄造模具的幾何形狀和尺寸應符合鑄件圖樣的規定。
②鑄造模具的尺寸公差應按GB/T6414-1999的規定執行。有特殊規定和要求時,須在圖樣上注明。
③鑄造模具有形位公差要求時,可參照表5;其標注方法按GB/T15114-1994的規定。
④鑄造模具的尺寸公差不包括鑄造斜度,其不加工表面:包容面以小端為基準,被包容面以大端為基準;待加工表面:包容面以大端為基準,被包容面以小端為基準,有特殊規定和要求時,須在圖樣上注明。
4、鑄造模具需要時,其加工余量按GB/T15114-1994的規定執行。若有特殊規定和要求時,其加工余量須在圖樣上注明。
5、表面質量
①鑄造模具表面粗糙度應符合GB/T15114-1994的規定。
②鑄造模具不允許有裂紋、欠鑄、疏松、氣泡和任何穿透性缺陷。
③鑄造模具允許有擦傷、凹陷、缺肉和網狀毛刺等缺陷。但其缺陷的程度和數量應該與供需雙方同意的標準相一致。
④鑄造模具的澆口、飛邊、溢流口、隔皮、頂桿痕跡等應清理干凈。但允許留有痕跡。
⑤若圖樣無特別規定,有關壓鑄工藝部分的設置,如頂桿位置、分型線的位置、澆口和溢流口的位置等由生產廠自行規定,否則圖樣上應注明或由供需雙方商定。
⑥鑄造模具需要特殊加工的表面,如拋光、噴丸、鍍鉻、涂覆、陽極氧化、化學氧化等須在圖樣上注明或由供需雙方商定。
-
2021-03-11
-
2021-03-11
-
2021-03-11
-
2021-02-27
-
2021-02-27
-
2021-02-27
-
2021-02-27
-
2021-02-27
-
2021-02-24
-
2021-02-06
-
2020-10-29
-
2020-10-29
-
2020-10-29
-
2020-10-29
-
2020-10-29
-
2020-10-14
-
2020-10-14
-
2020-10-14
-
2020-10-14
-
2020-10-14